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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新河皮革厂有限公司与鹤山市百富鞋业有限公司、吴霓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新河皮革厂有限公司,鹤山市百富鞋业有限公司,吴霓雯,黄沃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4民初2067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杜阮新河皮革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杜阮镇北芦区分坑口。法定代表人:容���华。委托代理人:杨丁龙,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翔宝,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山市百富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中东西门口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霓雯。被告:吴霓雯,女,汉族,1967年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黄沃强,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香港人,现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杜阮新河皮革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河公司”)诉被告鹤山市百富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富公司”)、吴霓雯、黄沃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丁龙、被告百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霓雯、被告吴霓雯、被告黄沃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河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货款本金585040.74元及利息47656.44元(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75%计算,暂计至2016年7月31日利息为47656.44元,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依法续算);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从2011年起开始业务来往,由原告供应牛皮皮革给被告用于皮革制造,每月月底向被告发送对账单,确认原告当月送货类型、数量、单价以及被告上月未结货款等明细情况,同时约定当月货款在次月中旬付款50%,余款在30号前付清。但被告并未按约定依时付款,多年来均为不定期地向原告以银行转账或现金等方式支付货款。2014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对账确认,其时被告尚拖欠货款1022040.74元,同时约定被告应在2015年2月(春节放假前)将全部货款付清,之后被告断断续续支付了部分货款,截至2016年6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85040.74元未付。三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暂无偿还能力,希望原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本院认为,三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规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本金585040.74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也没有异议,故本院也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吴霓雯是被告百富公司(自然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在诉讼中其也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主张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财产,故原告要求被告吴霓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沃强是被告吴霓雯的丈夫,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存续期间。被告黄沃强也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原告要求被告黄沃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百富鞋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杜阮新河皮革厂有限公司货款585040.74元、利息47656.44元(此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75%计算,暂计至2016年7月31日)及从2016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75%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二、被告吴霓雯和黄沃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被告鹤山市百富鞋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杜阮新河皮革厂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案件受理费10127元,减半收取计5063.50元,保全费3683.50元,���共8747元,由被告鹤山市百富鞋业有限公司、吴霓雯、黄沃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沃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