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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行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明军与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军,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8行初394号原告黄明军。委托人理人吴新玉,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三楼。法定代表人叶晓中,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军诉被告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予答复为由,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明军负担。审 判 长  马文立审 判 员  许林华人民陪审员  肖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濒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