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祝晓堂与张肖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晓堂,张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祝晓堂,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张肖杰,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现住运城市临猗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