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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云棉花专业合作社与崔某、刘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襄云棉花专业合作社,崔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57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云棉花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崔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襄阳市襄云棉花专业合作社与崔某、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二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029276.42元,于2016年8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某长期有病,本院通过对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中查明的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正友审判员  陈会军审判员  孟庆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成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