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云棉花专业合作社与崔某、刘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襄云棉花专业合作社,崔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57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云棉花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崔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襄阳市襄云棉花专业合作社与崔某、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二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029276.42元,于2016年8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某长期有病,本院通过对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中查明的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正友审判员 陈会军审判员 孟庆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成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