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第15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义乌市童迪制衣有限公司、浙江胖丁韩星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义乌市童迪制衣有限公司,浙江胖丁韩星服饰有限公司,陈东明,陈丽英,浙江义乌奔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第15403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25号。负责人:牛南洁。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健辉、骆艳,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童迪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办事处六石塘村。法定代表人:陈东明。被告:浙江胖丁韩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凯旋西路27-1号。法定代表人:陈东明。被告:陈东明,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六石塘村*组。被告:陈丽英,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义乌市稠城街道六石塘村*组。被告:浙江义乌奔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大陈特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克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诉被告义乌市童迪制衣有限公司、浙江丁胖韩星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奔度服饰有限公司、陈东明、陈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一、被告义乌市童迪制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xc6762361130141112)借款本金245万元,欠息83676.12元(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剩余欠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义乌市童迪制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xc6762361530150104)借款本金200万元,欠息57618.99元(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剩余欠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义乌市童迪制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编号:xc6762361530150105)借款本金200万元,欠息57618.99元(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剩余欠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四、判令被告义乌市童迪制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编号:xc6762361530150106)借款本金207万元,欠息59635.68元(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剩余欠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五、判令被告义乌市童迪制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编号:xc676231130150311)借款本金328万元,欠息117700.27元(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剩余欠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六、被告义乌市童迪制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编号:xc676231130150608)借款本金900万元,欠息355729.17元(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剩余欠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七、被告义乌市童迪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0元;八、原告对被告浙江胖丁韩星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衢州市凯旋西路27-1号1.2.3幢房地产(房证:衢房权证,201109607号,201109608号,土地证:衢州国用2011第3-0079739号,他证:衢房他证衢州市字第151188**号,15118831号,15118832号,衢市他项2015字第06346号)就司法处置所得款在第四、五、六、七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九、被告陈东明、陈丽英对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诉请在最高限额2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被告浙江义乌奔度服饰有限公司对第二、三、四、五、六、七项诉请在最高限额44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锦忠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诉讼代理人施健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童迪制衣有限公司、浙江丁胖韩星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奔度服饰有限公司、陈东明、陈丽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定,2014年11月12日,被告义乌市童迪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迪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编号:xc6762361130141112),约定:童迪公司向建行借款245万,固定年利率6%,逾期罚息上浮50%,按月结息每月20日支付,借期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11月11日,建行行使追索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由童迪公司承担。截至2015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本金245万,利息83676.12元。2015年1月5日,被告童迪公司与建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xc6762361530150104和xc6762361530150105),约定:童迪公司分别向建行借款200万和200万,固定年利率5.6%,逾期罚息上浮50%,按月结息每月20日支付,借期自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4日,建行行使追索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由童迪公司承担。截至2015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本金分别为200万和200万,利息分别为57618.99元和57618.99元。2015年1月6日,被告童迪公司与建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xc6762361530150106),约定:童迪公司向建行借款207万,固定年利率5.6%,逾期罚息上浮50%,按月结息每月20日支付,借期自2015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5日,建行行使追索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由童迪公司承担。截至2015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本金207万,利息59635.68元。2015年3月11日,被告童迪公司与建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xc676231130150311),约定:童迪公司向建行借款328万,固定年利率6.955%,逾期罚息上浮50%,按月结息每月20日支付,借期自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0日,建行行使追索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由童迪公司承担。截至2015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本金328万,利息117700.27元。2015年6月8日,被告童迪公司与建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xc676231130150608),约定:童迪公司向建行借款900万,固定年利率7.65%,逾期罚息上浮50%,按月结息每月20日支付,借期自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建行行使追索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由童迪公司承担。截至2015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本金900万,利息355729.17元。2015年6月5日,被告浙江胖丁韩星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胖丁公司)与建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以名下座落于衢州市凯旋西路27-1号1.2.3幢房地产(房证:衢房权证,201109607号,201109608号,土地证:衢州国用2011第3-0079739号,他证:衢房他证衢州市字第151188**号,15118831号,15118832号,衢市他项2015字第06346号)为被告童迪公司与建行在2015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4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及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编号:xc6762361530150106)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编号:xc676231130150311)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约定:最高限额为2200万元,担保范围为本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等。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1月2日,被告陈东明、陈丽英与建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自愿为被告童迪公司与建行在2014年1月2日至2016年1月1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约定:最高限额2500万,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等,保证期限二年,保证形式为连带保证。2015年1月5日,被告浙江奔度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度公司)与建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自愿为被告童迪公司与建行在2015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4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约定:最高限额440万,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等,保证期限二年,保证形式为连带保证。2016年3月22日,原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订转让协议,受让上述债权自2015年12月31日24时起的收益,并于2016年6月7日在浙江法制报进行了公告通知。截至起诉之日,各被告未及时履行相应的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80万元及利息731979.22元(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童迪制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xc6762361130141112)借款本金245万元,欠息83676.12元(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剩余欠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义乌市童迪制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xc6762361530150104)借款本金200万元,欠息57618.99元(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剩余欠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义乌市童迪制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编号:xc6762361530150105)借款本金200万元,欠息57618.99元(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剩余欠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四、被告义乌市童迪制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编号:xc6762361530150106)借款本金207万元,欠息59635.68元(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剩余欠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五、被告义乌市童迪制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编号:xc676231130150311)借款本金328万元,欠息117700.27元(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剩余欠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六、被告义乌市童迪制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编号:xc676231130150608)借款本金900万元,欠息355729.17元(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剩余欠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七、被告义乌市童迪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上述第一至第七项判决,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八、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对被告浙江胖丁韩星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衢州市凯旋西路27-1号1.2.3幢房地产[房产证:衢房权证,201109607号,201109608号,土地证:衢州国用2011第3-0079739号,他证:衢房他证衢州市字第151188**号,15118831号,15118832号,衢市他项2015字第06346号。最高额2200万元]在上述第四、五、六、七项判决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九、被告陈东明、陈丽英对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判决在最高限额2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被告浙江义乌奔度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五、六、七项判决在最高限额44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74767元,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