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兴乐与高岳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乐,高岳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2466号申请执行人王兴乐。被执行人高岳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乐与被执行人高岳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02民初370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高岳年偿还原告王兴乐劳务工资600元,双方协定于2016年9月12日前全部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案款6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本案全部案款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602民初3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天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