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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5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重庆京宏源实业有限公司与罗志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京宏源实业有限公司,罗志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5719号原告:重庆京宏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青杠片区二台。法定代表人:李松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青,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志刚,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7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黄伟、郭会,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京宏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志刚劳动争议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京宏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京宏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京宏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银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