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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3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黄体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黄体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06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73651-0,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五板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友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黄体宁,男,1954年11月2日,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体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体宁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7093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黄体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