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民初5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花正华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正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6民初5147号原告:花正华,居民。被告:XX,居民。原告花正华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花正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16年7月20日,被告缺少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现原告多次催要该借款,被告一直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被告XX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6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花正华现金壹万元整(10000)借款人:XX2016.7.20××”。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经原告催要后应当归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花正华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