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22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295-1号原告: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29日生,初中文化,住扶沟县。被告:赵某,女,汉族,1990年10月18日生,住扶沟县。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赵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刘锦华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