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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22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295-1号原告: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29日生,初中文化,住扶沟县。被告:赵某,女,汉族,1990年10月18日生,住扶沟县。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赵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刘锦华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