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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50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自觉向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4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小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