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4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夏成澜与上海旺园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成澜,上海旺园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民初14419号原告夏成澜。被告上海旺园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印权。原告夏成澜与被告上海旺园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旺园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成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旺园合作社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成澜诉称,原告自2012年6月进入被告单位,2013年7月退休后,一直负责被告上海营销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使被告“旺园”品牌在上海小有名气。但被告资金链断裂,经营难以为继,原告无奈于2016年2月29日离职。2016年3月2日,被告陈印权总经理手书确认自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底,应发原告工资人民币(下同)108,000元(到2月底离职应为114,000元),并确认原告在担任营销中心总经理期间给予两年业务招待费补贴24,000元。经催讨,被告未支付相关劳动报酬和补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份劳务报酬108,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业务招待费等补贴24,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印权书写的说明一份,旨在证明被告承诺支付拖欠原告至2016年1月31日止的劳动报酬108,000元及两年业务招待费等补贴24,000元的事实;2、《劳动合同》一份,旨在证明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劳务工作的事实;3、原告身份户籍信息、被告单位工商信息,旨在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旺园合作社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基于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雇佣原告为被告从事管理工作。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劳务报酬108,000元以及原告担任营销中心总经理两年业务招待费等补贴24,00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印权出具说明,确认“①工资发放到2016年1月31日壹拾万捌仟元整。……③担任营销中心总经理两年业务招待费等补贴贰万肆仟元正。……2016年4月底50%,2016年6月底50%。”等内容。落款加盖被告“上海旺园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公章,签名为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印权”,落款日期为“2016.3.2”。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旺园合作社从事雇佣劳动,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法定代表人书写说明,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及相关业务招待费等补贴,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相应报酬及补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旺园合作社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旺园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成澜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劳务报酬108,000元;二、被告上海旺园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成澜业务招待费等补贴2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被告上海旺园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褚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