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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40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陈玉宏与王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宏,王兴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4075号之一申请人:陈玉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申请人:王兴霞。申请人陈玉宏与被申请人王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被申请人王兴霞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传文人民陪审员  王 昌人民陪审员  毕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心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