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40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陈玉宏与王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宏,王兴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4075号之一申请人:陈玉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申请人:王兴霞。申请人陈玉宏与被申请人王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被申请人王兴霞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传文人民陪审员 王 昌人民陪审员 毕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心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