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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5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冉杰与熊德坤,王帮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杰,熊德坤,王帮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5042号原告:冉杰,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久,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德坤,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王帮菊,女,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冉杰诉被告熊德坤、王帮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冉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熊德坤、王帮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2.判决被告熊德坤、王帮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8日,被告熊德坤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2015年6月28日偿还,月利率2.5%,每月28日前付息,若未按期偿还借款,除承担利息外,还承担每天4‰的违约金。该笔债务被告熊德坤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产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如上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冉杰诉称的其作为出借人于2014年9月28日向被告熊德坤所借的20万元借款,因涉及本院目前正在审理的被告人许大全、重庆市众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2016)渝0101刑初450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起诉后,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出借人可以再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冉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鹏代理审判员  句志荣代理审判员  王志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翟小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