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4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与XXX、赵苗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XXX,赵苗苗,石家庄华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46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67号。负责人:杜红文,行长。委托代理人:程旭东,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志强,该行员工。被告:XXX。被告:赵苗苗。被告:石家庄华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388号劲驰商务529房间。法定代表人:王辉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阳,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诉被告XXX、赵苗苗、石家庄华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维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