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朱稳波朱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稳波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11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稳波朱某,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东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稳波朱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济民出庭支持公诉,朱稳波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朱稳波朱某窜至中山市南朗镇大车工业区美图厂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未拔钥匙的粤T×××××号五羊-本田牌WH125T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6500元)后逃离现场。次日上午10时许,朱稳波朱某在南朗镇凯佳灯饰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朱稳波朱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缴回上述摩托车。破案后,缴获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稳波朱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稳波朱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朱稳波朱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稳波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翟燕云卜璐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