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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霍彩红与武陟县伊光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彩红,武陟县伊光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1971号原告霍彩红,女,汉族,1986年12月31日出生,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闫小改,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武陟县伊光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三阳乡小麻村。法定代表人:马增明委托代理人孙安军,男,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彩红与被告武陟县伊光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彩红撤回起诉。诉讼费1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菊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