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秦伟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伟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刑初110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伟伟,男,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邹城市,文盲,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唐村镇秦刘村秦家3巷14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因本案于2016年7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6]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伟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伟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3日9时45分许,被告人秦伟伟受他人之托,在本市大统路中兴路附近一公共厕所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出售给丁某某后被伏击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检验,查获的上述白色晶体0.44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伟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某、严某、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伟伟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秦伟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秦伟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伟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谭佳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惠清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