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史占江与韩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占江,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史占江,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八家子村八社。被执行人韩峰,男,1967年8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八家子村七社。本院在执行史占江与韩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法院通过龙潭区江北乡八家子村帐户扣划被执行人韩峰占地补偿款38,000.00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史占江,此债已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源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