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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9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清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清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601号原告: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法定代表人:夏新平。被告:谭清颂,女,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清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付)。审判员  张庆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