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夏大会与湖北仁和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大会,湖北仁和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2执822号申请执行人夏大会,男。被执行人湖北仁和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老河口市仙人渡镇。法定代表人闻富强。夏大会与湖北仁和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仁和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夏大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仁和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北仁和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夏大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仁和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夏大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志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