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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守立与刘晓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立,刘晓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民初1466号原告:李守立,男,195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祥朝,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雄,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原告李守立与被告刘晓雄排除妨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守立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守立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