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凤与吉林省金谷膨化饲料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吉林省金谷膨化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陈凤,男,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被执行人吉林省金谷膨化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立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凤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金谷膨化饲料有限公司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林省金谷膨化饲料有限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场地及生产设备已被白城中院查封,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刘彦斌审判员 万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孝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