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3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与王军斌、高彦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王军斌,高彦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3民初5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负责人:卫小亮,该行行长。被告:王军斌。被告:高彦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与被告王军斌、高彦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76.00元,减半收取2588.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梅超群人民陪审员 李宏峰人民陪审员 李文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