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1民初1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桂英诉赵晓华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赵晓华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449号原告李桂英,女,1951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赵晓华,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英诉被告赵晓华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桂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 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子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