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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947号

姚小姣、仰孝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小姣,仰孝旺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947号

申请执行人:姚小姣,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仰孝旺,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在执行姚小姣与仰孝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魏

审判员 方超

代理

审判员程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日   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