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特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河南绿城担保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洁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绿城担保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洁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典龙,王琴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特1017号申请人河南绿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0号11层1103号。负责人韩学民,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闫广龙,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宾,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马鞍山市洁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15008号综合办公楼306、308。负责人许典龙,公司法人。申请人许典龙,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申请人王琴,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委托代理人许典龙,系其丈夫。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河南绿城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人马鞍山市洁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许典龙、申请人王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河南绿城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人马鞍山市洁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许典龙、申请人王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马鞍山市洁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河南绿城担保有限公司272871元,其中本金224000元,违约金15000元,保全费2581元,保全保险费2060元,律师费24730元,差旅费4500元,分期于2016年10月31日前偿还133871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139000元。二、如申请人马鞍山市洁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偿还上述款项,视为剩余款项全部到期,并支付申请人河南绿城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潇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