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84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何明强与宜城市鸿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童华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强,宜城市鸿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童华为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1025号原告:何明强,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显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宜城市鸿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684000024099。法定代表人:蔚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童华为,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湖北省宜城市。原告何明强与被告宜城市鸿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童华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何明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童华为提出原告何明强不是与其发生运输合同直接关系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何明强负担。审 判 长  向 东审 判 员  刘冬菊人民陪审员  王秀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