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何明强与宜城市鸿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童华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强,宜城市鸿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童华为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1025号原告:何明强,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显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宜城市鸿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684000024099。法定代表人:蔚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童华为,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湖北省宜城市。原告何明强与被告宜城市鸿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童华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何明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童华为提出原告何明强不是与其发生运输合同直接关系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何明强负担。审 判 长 向 东审 判 员 刘冬菊人民陪审员 王秀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