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湖南省蓝山县金百晟五金装饰总汇与重庆老村长火锅店蓝山店、凌燕、邹早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蓝山县金百晟五金装饰总汇,重庆老村长火锅店蓝山店,凌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蓝山县金百晟五金装饰总汇,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南平西路荣盛小区一楼。代表人黄金玲,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重庆老村长火锅店蓝山店,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南平西路。代表人邹早嫦,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执行人凌燕,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省蓝山县金百晟五金装饰总汇与被执行人重庆老村长火锅店蓝山店、凌燕、邹早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蓝法民二初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将标的款14420元,诉讼费200元,执行费119元,交来本院执行局,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山县人民法院(2014)蓝法民二初字第12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梁 邦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