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14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连海,庞鑑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4294号原告:于连海,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庞鑑华,女,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于连海诉被告庞鑑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