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202民初6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船圣汇装备有限公司与陕西绿能低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绿能低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2民初68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船圣汇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654279XG。法定代表人:许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献南,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婷婷,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绿能低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610000100395567。法定代表人:谢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笑辉,该公司员工。中船圣汇装备有限公司与陕西绿能低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陕0202民初68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绿能低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25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中船圣汇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西绿能低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