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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旺兴与蔡聪颖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旺兴,蔡聪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1877号原告:赵旺兴,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跃,福建华达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华,福建华达律师事务律师。被告:蔡聪颖,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庆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聪颖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旺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蔡聪颖立即偿还向赵旺兴借款2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付);2、判令蔡聪颖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6日至2015年1月28日,蔡聪颖因资金周转所需陆续向赵旺兴借款人民币32万元(大写:叁拾贰万��)。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付。蔡聪颖借款后陆续偿还了10万元,剩余借款人民币22万元。经赵旺兴多次催讨,蔡聪颖至今未能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蔡聪颖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赵旺兴与蔡聪颖是朋友关系,蔡聪颖陆续向赵旺兴借款,至2014年2月6日双方结算,蔡聪颖欠借款本金15万元,由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赵旺兴收执。2014年12月1日蔡聪颖向赵旺兴借款6万元,并再次出具借条给赵旺兴。2015年1月28日蔡聪颖出具借条给赵旺兴,约定于2015年2月1日向赵旺兴借款1万元,实际付款时间为2015年2月18日。三张借条均写在同一张纸上。出具借条后,蔡聪颖陆续偿还了10万元,剩余借款22万元未还。赵旺兴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赵旺兴与蔡聪颖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赵旺兴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及庭审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赵旺兴可以催告蔡聪颖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诉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蔡聪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聪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旺兴借款人民币22万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3月2日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蔡聪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莉苹代理审判员  胡彩云代理审判员  林娟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弘亮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