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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1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强与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1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强,男,生于1972年2月26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120信箱南区79栋3楼4号。被执行人: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会爱,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北支行账户上的存款56371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欧阳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