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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民终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郑伟与李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吉,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终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吉,男,1982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联系。委托代理人:孙金良,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正满,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伟,男,1977年6月7日出生,联系。委托代理人:何健,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真珣,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吉因与被上诉人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吉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金良,被上诉人郑伟的委托代理人何健和朱真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更名为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原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丁慧萍代理审判员  戴瑞亭代理审判员  郎继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王丹(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