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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1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1民初1926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被告:王某乙,女,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郭元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