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永兴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永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597号罪犯李永兴,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永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8日作出(2004)柳市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兴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莲英等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333.48元,与同案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8日以(2004)桂刑复字第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17日交付执行。2007年8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10年9月、2012年12月、2014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李永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兴在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评为监狱优秀学员自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9.4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其户籍所在地永福县三皇镇大路村民委员会,永福县司法局三皇司法所,永福县三皇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民事赔偿。本院认为,罪犯李永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的义务,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0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