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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利民与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利民,刘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太行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李中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利民,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雪峰,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上诉人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利民及原审被告刘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许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按照宝鼎公司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信息向宝鼎公司邮寄送达二审开庭传票,但宝鼎公司收件人以公司地址变更为由拒收本案邮件。本院认为,宝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行为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上诉人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伍龙审 判 员  孙玉华代理审判员  吴延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翟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