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冯洪刚与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洪刚,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冯洪刚,男,生于1965年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飞,男,生于1978年1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洪刚与被执行人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洪刚依据(2016)川0823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李飞偿还借款本金29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飞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学斌审判员 蒲玉章审判员 徐永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