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2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冯洪刚与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洪刚,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冯洪刚,男,生于1965年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飞,男,生于1978年1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洪刚与被执行人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洪刚依据(2016)川0823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李飞偿还借款本金29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飞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学斌审判员  蒲玉章审判员  徐永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