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2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韦某、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某,谢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2民初1008号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朝阳街3号。法定代表人:罗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睿,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壮族,该公司员工,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被告:韦某,男,1982年7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被告:谢某,女,1984年6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某、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晓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奇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