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7民初630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95年1月生,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陈坤成,系原告哥。被告李某1,女,汉族,1993年6月生,住淮滨县。被告李某2,男,系被告李某1父亲。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来院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坤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1经媒人介绍于××××年××月××日举行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李某1仅生活两个月便离家出走。两被告因结婚向原告索要见面礼4000元,压柬11000元,苹果6S手机一部,钻石项链7000元,彩礼100000元,手封子6600元,现被告李某1不愿意与原告生活,故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1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本院向媒人毛某某作出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原告对该笔录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经媒人毛某某介绍与被告李某1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举行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李某1与原告陈某生活不久便出走,二被告基于婚姻关系从原告要到压柬11000元,苹果6S手机一部,钻石项链7000元,彩礼100000元,手封子6600元,因二被告未到庭,双方未达成调解意见。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1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二被告基于农村风俗从原告获得压柬、彩礼、手封子共177000元,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应依法酌情返还,原告诉称的苹果手机及项链等可认定为赠与,依法不再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1、李某2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7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海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人民陪审员 王浩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中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