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4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屹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屹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4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屹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望溪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文秋,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郎山二西路新奥林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王桥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622430.0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751元、案件执行费7735元,合计640916.08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0916.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建 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哲君(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