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2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季正根与季怀俊、周广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正根,季怀俊,周广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329号申请执行人季正根,男。被执行人季怀俊,男。被执行人周广兰,女。季正根申请执行季怀俊、周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4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广兰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广兰名下的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以上查封汽车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延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