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执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高洪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高洪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执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2号迪兴大厦之二首层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0604984T。负责人:王冠锋。委托代理人:李凌男,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洪有,男,汉族,住中山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中山分行)与被执行人高洪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穗仲中案字第45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洪有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中信银行中山分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洪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洪 文执行员 张卫东执行员 郭善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晓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