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8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桂翠申请宣告邓哪哪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桂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8民特11号申请人:石桂翠。申请人石桂翠申请宣告邓哪哪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7月12日,申请人石桂翠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的女儿邓哪哪于2014年6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与家人无任何联系,下落不明。故,特申请宣告邓哪哪失踪。经查,被宣告失踪人邓哪哪,女,1985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石桂翠之长女。2006年5月19日,邓哪哪与新田县骥村镇星子坪村颜家仁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户口于2016年4月1日被注销。被宣告失踪人邓哪哪在其丈夫死亡后离家出走,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邓哪哪为失踪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6年7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邓哪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邓哪哪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邓哪哪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石桂翠申请,法院已公告方式寻找,邓哪哪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为失踪人,申请人石桂翠请求宣告邓哪哪为失踪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邓哪哪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邓晓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彩云附本民事判决书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