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执1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蕾与叶茂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蕾,叶茂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10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蕾。被执行人:叶茂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中信执字00768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叶茂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茂欣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叶茂欣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茂欣在武汉市汉阳区毛家堤小区16栋2单元6层1室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叶茂欣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毛家堤小区16栋2单元6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阳2014008018;建筑面积:139.67平方米)的房产。二、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2016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