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舒其炳与吴君仁、陈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其炳,吴君仁,陈宝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859号原告:舒其炳,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程雪楼,东至县洋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君仁,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陈宝珍,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舒其炳与被告吴君仁、陈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舒其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定如下:本案按舒其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桂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