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4执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XX利与曹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利,曹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4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利,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曹源,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利与被执行人曹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利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024民初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兵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