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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4执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XX利与曹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利,曹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4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利,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曹源,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利与被执行人曹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利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024民初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兵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