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刑初35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驾驶员。曾因赌博,于2013年5月2日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曾因赌博,于2013年9月1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陆海荣,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调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陆海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11月3日下午,因玩牌与被害人陆某发生口角。18时40分许,双方在电话里争吵后约定在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路农业银行门前广场面谈。陆某与薛闻天、吴某、黄某、董某等人共同前往,随后被告人陈某驾车来到现场,双方见面后发生争吵及纠扭,被告人陈某被打倒在地,陈爬起来后从轿车后备箱内拿出镰刀,对陆某���人挥砍,致陆某、吴某、黄某受伤。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陆某、吴某、黄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逃离现场,后在启东市五仓港附近被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审理中,被害人陆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与被告人陈某达成了赔偿六万元的协议,被告人已履行完毕。被告人并得到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辨认笔录,物证镰刀照片,被害人陆某、吴某、黄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未到庭证人董某、施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现场笔录,短信息照片,住院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纠纷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赔偿被害人陆某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丽丽审 判 员 黄 生人民陪审员 黄 陈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玮琳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