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亮与童永正、黎迎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童永正,黎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异41号案外人:童锡麟。申请执行人:张亮。被执行人:童永正。被执行人:黎迎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亮与被执行人童永正、黎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童锡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亮与被执行人童永正、黎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童永正、黎迎梅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2016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5)鄂武昌执字第01985号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童永正所有的位于硚口区长丰大道天勤花园6栋1单元9层4号房产(所有权证号:硚2015005682,建筑面积:91.45㎡)。案外人童锡麟系被执行人童永正的父亲,在武汉市有多处房屋。案外人童锡麟自称其居住在本院依法裁定拍的上述房屋内,认为本院依法裁定拍上列房屋剥夺了其居住权利,故提出执行异议。此外,案外人童锡麟在本案本院询问时表示其同意用养老金每月还款3000元。本院认为:案外人童锡麟虽系被执行人童永正的父亲,因其在武汉市有多处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和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的规定,本院裁定拍卖的上述房屋不属于案外人童锡麟及被执行人童永正应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童永正房屋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故案外人童锡麟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童锡麟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万文沙审判员 陶冲祥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