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行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雷其祯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其祯,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行初468号原告雷其祯,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苗玉华,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群,主任。委托代理人聂瑞国,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金迪,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其祯因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行政不作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高新区管委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雷其祯及其委托代理人苗玉华,被告高新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聂瑞国、金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5月3日,原告雷其祯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高新区管委会举报,举报事项为:西顿邱三村第十届两委会书记赵兴云与村主任王玉来,在未征得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私自将补偿款和生活补助费分给签协议和写保证书以及不全额分配的非农业人口全额分配等问题,违背村民意愿,侵害村民利益,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赵兴云和王玉来巧立名目,乱发奖金,胡乱吃喝,2015年1月28日一天支出竟达26万元。村记账员王学琪冒充现村主任王际贞签名,签报单据100余张,金额达60余万元。为此,雷其祯及现村主任王际贞向孙村办事处纪委书面举报,都说管不了,请求纪委领导依法查处。高新区管委会收到该举报材料后,已转高新区管委会纪委处理。对此,雷其祯予以认可。至雷其祯提起本案诉讼时,雷其祯未收到高新区管委会或该管委会纪委的相关答复。原告雷其祯诉称,2016年5月4日,原告以邮寄方式书面举报西顿邱三村两委会成员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经村民会议通过,私自分配、乱发奖金、大吃大喝、胡乱支出村民土地补偿款,原告向被告举报未果,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处理原告的举报事项。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举报信。被告高新区管委会答辩称,原告雷其祯举报事项系请求查处西顿邱三村党支部书记赵兴云及原村委会主任王玉来违法分配土地补偿款、乱发奖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系要求有关机关对村委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原告请求的事项属于由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被告高新区管委会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中,原告雷其祯向被告高新区管委会举报西顿邱三村党支部书记赵兴云及原村委会主任王玉来违法分配土地补偿款、乱发奖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请求纪委领导依法查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的查处职责,原告雷其祯如认为其所在村委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被告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对原告雷其祯的举报事项不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原告雷其祯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其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继发审 判 员 高同先人民陪审员 任玉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志晓 来源: